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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求职少年李文星,因为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求职信息而导致最终死亡?
毕业时答主也遇到过类似的“李鬼”公司,借口工程项目在武汉,需要外派,培训一年回来工资待遇非常优厚,问了很多个人问题,要求立即去武汉,再办理入职手续,后来我反问太多问题,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我在网络平台上投诉了这家公司和信息发布者,但是后来也没有看到平台更多的跟进与回复,其实类似的问题在各大信息服务平台上都存在,例如XXX城网络上总存在虚假的租房信息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安全法》
第24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及时通讯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47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49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68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络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披露提示风险,彻底落实、建立有效的互联网监管,为接收信息者营造一个真实的信息收集平台。否则,其应当受到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相关处罚。
愿刚踏出校门的年轻求职者,不再有李文星的遭遇,默哀。
谢邀,我也是一名大学生。
大一期间我曾通过某平台找兼职赚零花钱。由于缺乏相应的经验,我面试了几个公司,结果到了现场才知道水深,平台上很多招聘信息显示是某某营销公司的一般都是中介公司,需要交取一定的押金,并不是他所描述的直招。
第二份兼职是我同学找的,也是通过某平台找到淘宝模特岗位。结果到达目的的发现面试的地方是一个私人住处,吓得她赶紧回学校了。期间还遭受了对方老板的短信性骚扰。
有了先前的经历,我们长了经验教训。大二大三的兼职一般都是通过朋友介绍,在正规的房地产或者自媒体公司实习。
关于李文星之死,本质上就是我们当初经历的极端严重化。这个平台我没有用过,但是听同学讲过,据说还是大学生比较常用也比较信任的求职平台。
一方面,我认为平台在后台审核上存在严重的问题。我们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去选择想要的工作,但是平台没有给我们相应的保障。我也看过李文星聊天截图和邮件,即便如今他已经离开我们,我也知道这个岗位存在问题,但是从截图和邮件里依然看不出任何端倪。
所以这不是大学生无经验之过,一个理性谨慎的人也同样难以区分真伪。
所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对方骗术高超,这不是普通的收取押金骗钱中介费,这背后一定有一个紧密的团体和机制。为什么他们敢明目张胆的对一个大学生下手,背后的力量是什么?为什么近几年传销形式越来越多,屡禁不止?
在我身边,大学生遭受传销迫害的案例并不多见。目前最多的是网络传销,特别是大部分中年人对网络传销深信不疑。他们处在时代的末段,不是特别懂互联网,但是又对新鲜事物存在一定的好奇心。传销团队就利用中年人的思维漏洞并通过微信群传播,背后辅之以国家道理,打着善心救国的幌子残害别人的家庭。
没想到, 传销之火愈演愈烈。李文星之死足以看出,他们已经把毒爪从中年人身上蔓延到了大学生身上。真是社会的悲哀!试问有关部门在哪里?背后权利撼不动?
传销就像是一个毒瘤,他不会一下子要了你的命,他不会打疼你,更不会一下打死你,甚至有时候还会给你点甜头。但是他终究是一颗毒瘤,慢慢的腐蚀你,磨烂你,让你失去家人和朋友的信任,最终失去自己。这比杀人还恶劣千万倍,却无人能管,悲哉!传销大军已经来了,我呼吁,全民抗传销!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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