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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刷别人手机,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样?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当今社会,那作为几乎人手一机的苹果手机,我们日常最不能与之分离的智能通讯工具,是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破坏苹果手机运行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从下面案件中认识相关法律的规定。
01 基本案情介绍
2017年9月,华某与朱某假扮女性通过交友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林某,和林某进行色情聊天并以提供色情视频为理由,诱使林某登陆特定苹果ID,然后朱某采用技术手段锁死林某的苹果手机,再以解锁手机、收取服务费等各种理由,迫使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4200元。华某和朱某如法炮制共诱骗了12名不同的被害人,骗取共计35080元。
02 苹果手机是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苹果手机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根据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而智能苹果手机,作为现代最新科技集成者的通讯工具,因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故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华某和朱某利用技术锁死林某等被害人苹果手机的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0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结果犯,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达到“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后果严重的认定从3个不同危害后果维度来判断。认定标准之一,为实施者非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而如果行为者非法所得为“后果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则会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而量刑也将分成5年以下有期徒刑,升格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04 华某和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华某和朱某的主观目的欲骗取被害人钱财,客观上实施了诱骗被害人点击特定苹果ID,继而锁死被害人手机,借此敛财的作案手段,该手段行为与目的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手段、目的的牵连;
其次,华某和朱某通过违法所得数额也达到了两高解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故最终法院认定华某和朱某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05 华某最终获刑5年有期徒刑,源于辩护角度出发提出的两个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有两档,华某和朱某的非法所得达3.5万元,超过“后果特别严重”标准,按照刑法规定,起刑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华某最终获刑5年有期徒刑,源于华某在被刑事追诉过程中,其家属代替华某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体现了华某真诚悔罪的认罪态度,系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而第二个从轻量刑情节,在于华某和朱某的共同犯罪中,华某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系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48岁男子嫖娼,偷录视频并传播,构成什么罪?
首先,嫖娼违反伦理道德、悖离公序良俗,可谓丧风败俗,虽未触犯刑法,但是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容易滋生性病,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悖离,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
其次,男子偷录卖淫女的不雅视频,构成民事领域的侵害个人隐私,是一种不道德的侵权行为。不仅如此,男子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又将该视频公然传播,将卖淫女的隐私暴露于不特定人群,是一种公然侮辱行为,又涉嫌犯侮辱罪。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再次,男子嫖娼后,将自己与卖淫女性交的视频上传至网络空间,传播淫秽物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男子偷录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系一个行为触犯二种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相较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属于重罪,故应按照侮辱罪定罪处罚。但是,侮辱罪系自诉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告诉的才处理。
因此,在卖淫女不愿意控告的情况下,男子的行为应当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予以处罚。
类似的案件还有曾轰动一时的香港“艳照门”事件。
2008年1月,影星陈冠希让助手将自己的手提电脑送至香港一家计算机维修中心修理。店员史可隽趁修理之机,将里面陈冠希与钟欣潼、陈文媛、杨永晴、张柏芝、陈思慧、颜颖思、陈育嬬等七位女星的艳照复制出来,供人观看,并将1300张照片刻成光盘送人,最终导致了艳照在网上的传播。
史可隽的行为严重悖离职业操守,侵犯他人隐私,最终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以犯不诚实取用计算机罪,判处8个月零15天监禁,并即时入狱不准保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如此才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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