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安与税务情报交换机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公安与税务情报交换机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会有劳务派遣公司?
强烈要求取消劳务派遣公司!此累机构已经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风险的方式!对打工者太不公平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现在基本上都开始用劳务派遣工。用劳务派遣工的好处是,用人单位跟工人没有劳务关系,不签定劳务合同。自由用工,生产忙的时候大量使用劳务工,当订单不足的时候,就大量裁人,没有赔偿,完全规避了劳动法。劳动公司就是个皮包公司,掌握着人力资源,劳务工的工资近一半给了劳务公司,工资由用人单位汇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发给工人,劳务公司扣除劳务费,代交社保医保。如果不工作,没有工资,劳务公司不会代交社保医保的,劳务公司稳赚不赔。了!!劳务公司,是坑害打工者的毒瘤!必须铲除!!!
在社招入职的时候就和领导谈到这个问题。领导说:从公司成立60多年来,在册和劳务就存在。他也改变不了。
说一下差距吧。
在册拥有集体户口,而且各种福利都是齐全的,因为是工会的一员。其次,公积金是相对高的。
劳务呢,福利没有,公积金按劳务公司的交,一般都是最低的那种。
最近因为二建证书的问题,因为所签的劳务公司没有资质,导致没法注册。和人力部门经理反馈,回应是:会尽快解决在册和劳务的问题。
在册和劳务为什么会存在,我想是因为之前国企是薪酬总额控制的一些缘故吧。而现在都改制成了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要做出一些改变了。
有时公司在宣传一些公司文化时,一切都是好的。因为在册和劳务的鸿沟,劳务员工对公司总是爱不起来。
不过,我们公司对于劳务转在册是有制度的,达到年限,达到级别是可以转成在册员工的。
最后的最后,不管是在册还是劳务,薪酬待遇都是自己谈的,没有福利可以多发点钱哈。
劳务派遣,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服务于一些人力部门薄弱的公司或者是帮助某公司进行大范围和快速人力资源调配!
概括为:
1、你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公司上班!
2、公司对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对你负责!
3、劳务派遣也有利于降低劳务纠纷,有助于调和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矛盾!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是指专门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
被派遣的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不是在同一单位完成的,就是说雇佣和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即劳务公司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与用人单位所希望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出去工作,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管理、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被派遣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监督下从事劳动。
02
劳务派遣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三方主体在签订的合同中会有三种法律关系:
★ ⑴ 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 ⑵ 劳务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两家公司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 ⑶ 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未形成合同关系,仅仅是事实上的劳务使用关系。
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会支付一定数额的钱给与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按时给开工资,并把劳动者派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当然,也要服从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
为了防止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不及时处理与劳动者的争议,关于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有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03
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个用工单位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获得相同的报酬。用工单位就同一工作岗位,无论是对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还是对通过劳务派遣使用的劳动者,都应当给与相同的待遇,给与相同的劳动报酬,不得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予以歧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只是表面上做到了同工同酬,就是基本工资相同,但是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远远高于劳务派遣工,并且对于劳务派遣工人在缴纳社保、公积金上也大打折扣!
劳务派遣用工再怎么样,也不是本企业的员工,对于很多人来讲,没有归属感。
04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
这个规定对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岗位作了限制,限定为只适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非常设的,不需要劳动者长期从事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在完成某项工作过程中处于辅助性地位,而不是主要或者核心地位的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不是只能由某一个特殊的被派遣劳动者才能从事的,而其他同类的劳动者也可以胜任的工作岗位。
总得说来,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和替代性工作岗位基本上是非正常用工所涉及的领域,对于那些比较固定的工作岗位、重要工作岗位或者难以取代的工作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工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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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安与税务情报交换机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安与税务情报交换机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