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工程律师共同合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网络工程律师共同合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合作开律师事务所可以吗?
仅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具体分析如下:
合伙律师事务所
- 《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这是一种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律师事务所形式,也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
- 法律工作者并不是执业律师,可以肯定地认为,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不能共同开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
- 公司法规定了实际控制人,合伙当然可以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事实上是隐名股东或隐名合伙人。
-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本质是合伙,其与合伙的区别在于申请事务所时需要提交章程,如果有章程中约定,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允许。但是,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可能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是否能够通过,可能理论上有争议,合伙协议约定完全可以。
当然可以,法律上,合伙制企业或法人可以这样构成。
在业务上,法律实务和营销推广应当互补共进,应当同时配置两种职能合伙人。
在远期发展上,打造口碑是立身之本。塑造独特唯一性是脱颖之道。因此吸纳特殊法律领域的工作者(即便非执业律师)也是很有必要的。
你好。
这个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是合伙人身份来合作?
如果法律工作者,想以合伙人的身份与执业律师共同创建律师事务所,那是肯定不可以的。
因为想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具备律师身份的。
当然今后也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具备专业背景的人,也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伙人。
比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等。
第二,以投资人的身份合作。
这种情况实质上属于幕后的老板,或者是股东,从形式上来讲,律师事务所与他并没有关系,只是实质上没有关系。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法律完全禁止。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则可为。
另外,这种方式也没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所以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而现实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
第三,以行政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里面,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具备律师资格证。
比如有些人是出纳、会计,行政工作人员,运营人员。
他们都不是律师的身份,但是都是律师事务所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还是特别重要的一类人。
那么。没有律师资格证的法律工作者,也是有可能以这种人的身份出现的律师事务所的。
但是他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办案,否则的话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严重的灾难。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工作者应该就是公务员吧,国家有明文规定,公务员严谨从事商业活动,避免以权谋私的事情发生。但是此类情况屡禁不止,只是变换了下身份,例如以亲朋好友的身份参与其中,实际自己才是利益获得者。但是同样也具有不小的风险性。要是被举报或被查处,那么就会被严肃处理,也因此自己权衡利弊得失,慎重做出决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工程律师共同合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工程律师共同合作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